税务识别号: 91520102MAD2645B84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电影发行;营业性演出;演出经纪;网络文化经营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电视剧制作;电视剧发行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电影制片;电影摄制服务;文艺创作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摄影扩印服务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会议及展览服务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广告制作;企业形象策划;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;办公用品销售;文化用品设备出租;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(象牙及其制品除外);珠宝首饰批发;美发饰品销售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