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识别号: 91520103MAE465P52J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演出经纪;网络文化经营;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信息系统集成服务;软件开发;文艺创作;网络技术服务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社会经济咨询服务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化妆品批发;化妆品零售;市场营销策划;通信设备销售;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;信息技术咨询服务;广告设计、代理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